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854号
原告:崔太,男,成年193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蒋延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黑改朝,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崔太与被告蒋延昌、黑改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延昌、黑改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太撤诉。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