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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854号

崔太与蒋延昌、黑改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太,蒋延昌,黑改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854号

原告:崔太,男,成年193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蒋延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黑改朝,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崔太与被告蒋延昌、黑改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延昌、黑改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太撤诉。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