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715号
申请执行人:李宾,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旺世天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6号北京东轻宾馆1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本院在执行李宾与北京旺世天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旺世天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旺世天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旺世天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