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28号
原告:杨延旭,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
被告:曹卫平,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
原告杨延旭与被告曹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杨延旭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以其女儿上学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称使用一个月,但至今未与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以来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杨廷旭之妻崔丽霞系本院干警,如果该案继续由该院审理,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对审判是否公平、公正的曲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杨廷旭之妻崔丽霞系禹州市人民法院干警,禹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误解,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信力的合理怀疑,确保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宏伟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
审判员 武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