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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309号

徐学林与卢月萍、龙岩市闽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学林,卢月萍,龙岩市闽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谢翠卿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309号申请执行人徐学林,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月萍,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闽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中洋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61199364-6。法定代表人关国文,经理。被执行人谢翠卿,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徐学林与被执行人卢月萍、谢翠卿、龙岩市闽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该案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卢月萍所有的闽F×××××号车辆及被执行人龙岩市闽路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闽F×××××号车辆均已在(2014)龙新执行字第3251号案件中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