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23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法定代表人:顾军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家。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刘振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缴期内未预缴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