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426号原告张环环(张还叶),女,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原平市人。委托代理人孟俊才,男,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忻州市原平市新原乡张村鲁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温雷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月星,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勇,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环环诉被告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环环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俊杰
审 判 员 黄舒琴
代理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