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81民初426号

原告张环环诉被告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环环,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426号原告张环环(张还叶),女,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原平市人。委托代理人孟俊才,男,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忻州市原平市新原乡张村鲁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温雷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月星,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勇,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环环诉被告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环环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俊杰

审 判 员  黄舒琴

代理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