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程燕。被执行人赤壁市车埠镇白驹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程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赤壁市车埠镇白驹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恢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