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7262号申请执行人洪虹。被执行人北京铭林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洪虹与北京铭林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宝泉
审 判 员 陈红彦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