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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950号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与孙海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孙海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950号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靳凯,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海国,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开运总司)诉被告孙海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运总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海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运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海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朱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