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950号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靳凯,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海国,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开运总司)诉被告孙海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运总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海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运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海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朱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