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02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昌标,男,汉族,1985年7月9日生,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后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字(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昌标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昌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肖昌标窜到曲靖市麒麟区文笔路,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沃尔玛超市旁停车带上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66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肖昌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昌标属累犯。建议对被告人肖昌标在有期徒刑二年以内判处,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昌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肖昌标窜到曲靖市麒麟区文笔路,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沃尔玛超市旁停车带上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在麒麟区东南建材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6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昌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昌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昌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撬棍一根、液压钳一把、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