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3293号

吴福宝、薛福林等与曹允金、曹胜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福宝,薛福林,薛勇,曹允金,曹胜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293号

申请人:吴福宝

申请人:薛福林

申请人:薛勇

被执行人:曹允金

被执行人:曹胜令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