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080号原告班玮康,女,1999年8月13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理人杨颖,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徐超,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班玮康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班玮康的法定代理人杨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班玮康的法定代理人杨颖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玮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班玮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立鹏
审 判 员 向绪武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孟伟
书 记 员 牛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