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7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彩燕,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萍,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笙铭,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郑忠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钦伟,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巍巍,该行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元刚,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碎荣,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彩燕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被上诉人韦元刚、被上诉人林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彩燕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彩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彩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49.50元,由上诉人董彩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聪
代理
审判员 范德鸿
审 判 员 贾沁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