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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5128号

龚文沛与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文沛,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128号

原告:龚文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华,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为武汉市江汉区单洞路18号1904-1905室。

负责人:占太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沛诉被告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文沛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文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文沛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原告龚文沛承担。

审 判 长  胡 琦

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

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