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8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负责人:滕兆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运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贵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丰县赣湘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法定代表人:傅素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傅素英,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周文涛,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永丰县赣湘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傅素英、周文涛存款人民币556587元(其中货款417850元、违约金125355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495元、执行费78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圣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郝渊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