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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566号

陈莉与郭世林、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世林,陈莉,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世林,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女,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审

被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x路22号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郭世林,职务不详。

上诉人郭世林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98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涉案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双方在涉案主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载明签订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陈莉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郭世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