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守成,男,1946年3月3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紫禁城香皂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信局,住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1485号。
法定代表人:盛学昌,该局局长。
上诉人孙守成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紫禁城香皂厂(以下简称香皂厂)、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信局(以下简称工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初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孙守成上诉请求:1.给付孙守成从2000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15749.25元;2.从2015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孙守成50元,并打入养老金卡内,或一次性给付4万元。事实和理由:香皂厂是假破产,真讨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香皂厂应给孙守成父女四人每月增加工资50元,但香皂厂直到申请破产时都未给付。鉴于香皂厂已经申请破产,故对于后续每月增加的50元应继续给付,或者一次性结清。
本院认为,从2006年4月16日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2005年11月24日的《收购辽源市紫禁城香皂厂破产财产协议书》可以看出,香皂厂名为破产,实为政府主导的改制。故一审法院以孙守成的主张事项为国企改制过程中遗留问题,其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守成的起诉并不不当。综上,孙守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文国
代理
审判员 宋玉洛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代理
审判员 许家娟
代理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