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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313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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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13号申请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裙楼。法定代表人曲双喜,董事长。被申请人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540号1幢512室。法定代表人高爱文,经理。申请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668.61元或对等价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盛世大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万二千六百六十八元零角一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