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869号
原告:孙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某,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海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