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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869号

孙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和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869号

原告:孙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海,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某,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海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