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418号原告薛青峰,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二奎,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峪,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
原告薛青峰与被告杨二奎、张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薛青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青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高红丽
人民陪审员 朱元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旭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