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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418号

薛青峰与杨二奎、张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青峰,杨二奎,张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418号原告薛青峰,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二奎,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张峪,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

原告薛青峰与被告杨二奎、张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薛青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青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高红丽

人民陪审员  朱元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旭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