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987-1号

毛庆国罚金刑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毛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87-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毛庆国,男,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本院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毛庆国应缴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PK17**号跃进牌汽车系被执行人毛庆国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毛庆国所有的皖PK17**号跃进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余中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