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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刑初66号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2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现住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35。因本案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粤D×××××号二轮摩托车上路,途经汕头市濠江区新兴街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的电线杆,造成自身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粤D×××××号二轮摩托车(附相片);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材料等书证材料;证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所犯的罪行,当庭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肖少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晓斌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