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057号原告刘卫生,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向欣,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载,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生诉被告刘福载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卫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卫 洋
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