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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057号

原告刘卫生与被告刘福载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卫生,刘福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057号原告刘卫生,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向欣,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载,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生诉被告刘福载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卫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卫 洋

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  任洋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