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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555号

相晋保与相仲德、相仲吉、相崇怀、相冰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相晋保,相仲德,相仲吉,相崇怀,相冰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555号原告相晋保,男,194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贾村四组。被告相仲德,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贾村四组,系原告相晋保长子。被告相仲吉,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贾村四组,系原告相晋保次子。被告相崇怀(又名相仲怀),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贾村六组,系原告相晋保三子。被告相冰娟,女,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丁村四组,系原告相晋保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晋保与被告相仲德、相仲吉、相崇怀、相冰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晋保于2016年9月7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晋保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平

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

人民陪审员  樊俊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