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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256号之一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靳某某、郑某某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靳某某,郑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任。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案由:行政征收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某某、郑某某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汝州农商银行的存款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靳某某、郑某某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汝州农商银行的存款1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红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