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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326号

卞飞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卞飞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326号移送部门: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卞飞达,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刑罚,现羁押于监狱。对被执行人卞飞达罚金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连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予以移送立案执行,标的为强制被执行人王明华缴纳刑事罚金人民币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卞飞达与案外人林秀华共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单元房屋的合同财产权利。现因上述房屋合同权利暂时无法变现,本案宜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王明华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旭强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王成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曾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