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502号
原告:盛引玲,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泾村8组5002号,联系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XXX号欣凯琳服饰。
被告: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
原告盛引玲与被告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盛引玲撤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