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4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6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王振华提出有罪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 决一、被告人詹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银行卡7张、U盾、电脑、手机、身份证,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思 乔
书记员 陈瑞琼(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