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2346号
原告:徐某某,男,满族,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恽鹏洲,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鞍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鞍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返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紫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穆广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