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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催6号

临海市福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04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临海市福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催6号

申请人:临海市福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朝庄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临海市福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8月1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临海市福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台州临海靖江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3634522,到期日为2016年7月27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海市银和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福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海市福友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阮志强

代理

审判员  梁娅丽

代理

审判员  林 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童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