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刑初1067号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06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于贵州省绥阳县,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晚上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本市东永线由北往南直行,途经东永线22千米+850米路段时,与正在从人行横道上由西向东往道路上倒车的蔡某驾驶号牌为浙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及被告人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涉嫌酒后驾车。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何某、许某、卢某、胡某、李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受理登记表、接警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违法系统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车辆保险单复印件、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车辆领取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化)字[2016]395、396号物证检验报告、(2016)第06002、06003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工贸院(2016)车检字05027号检验报告书、出院记录、诊疗证明书及照片、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琰琳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林忆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