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财保36号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肖,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南京驰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卓越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邵敏强。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驰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64448.38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6日提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驰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64448.38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耿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谢梦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