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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52号

卿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卿某,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52号原告卿某,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黎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京族,住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于2016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卿某负担。

审 判 长  凌文英

审 判 员  鲍伟来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印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