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152号原告卿某,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黎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京族,住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于2016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卿某负担。
审 判 长 凌文英
审 判 员 鲍伟来
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印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