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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恢325号

徐海赫与彭忠义、徐宏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海赫,彭忠义,徐宏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徐海赫,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彭忠义,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徐宏,女,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徐海赫与彭忠义、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代理

审判员  宋新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忠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