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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刑初311号

鲁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因偷窃,于2005年3月被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胡继恩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七星菜市场盗窃胡某英包内现金2100余元。被告人鲁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鲁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有相关书证:被告人鲁某某的户籍证明,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派出所的抓获说明,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赫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胡某英、卢某色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鲁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继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