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975号原告殷关荣,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田超杰,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许佳佳,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关荣诉被告田超杰、许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殷关荣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超杰、许佳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关荣撤回对被告田超杰、许佳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殷关荣负担。
审判员 唐伟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贺一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