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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382号

贺春燕与黄志阳、李春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春燕,黄志阳,李春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春燕,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志阳,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春妮,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侗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贺春燕申请执行黄志阳、李春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志阳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C区17栋1单元1702号;查封被执行人李春妮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3号楼B单元1703号;查封被执行人李春妮名下位于南宁市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17栋2单元502号;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