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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1455号

吴凤英与陈薛贤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凤英,薛贤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455号

原告:吴凤英,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薛贤镜,男,52岁,汉族,住闽清县。

原告吴凤英与被告陈薛贤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吴凤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凤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吴凤英负担。

审判员 黄  宜  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志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