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455号
原告:吴凤英,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薛贤镜,男,52岁,汉族,住闽清县。
原告吴凤英与被告陈薛贤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吴凤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凤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吴凤英负担。
审判员 黄 宜 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志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