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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2民初1362号

郑亚龙与袁堂国、袁清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亚龙,袁堂国,袁清雪,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2民初1362号原告郑亚龙,男。被告袁堂国,男。被告袁清雪,女。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龙与被告袁堂国、袁清雪、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亚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郑亚龙负担。

审判员  孙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