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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810号

顾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810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葛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金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