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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166号

蒋克文与鲁贤高、刘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克文,鲁贤高,刘荣田,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刘仁田,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166号

原告:蒋克文,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鲁贤高,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刘荣田,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被告: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545531767。

法定代表人:鲁贤高,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仁田,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桥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208460-X。

法定代表人:刘仁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克文诉被告鲁贤高、刘荣田、明光市兴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兴旺公司)、刘仁田、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绿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克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仁田、绿园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等,原告蒋克文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刘仁田、明光市绿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等。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玲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