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连被执行人马国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004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国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国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马国勇的配偶张福仙(证件号码:332523197012030824)在省农信社的10×××67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廖月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