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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1844号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杨伯桃、曹淑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伯桃,曹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831043-3。

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

被执行人:杨伯桃,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淑英,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伯桃、曹淑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97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伯桃、曹淑英存款19956元,期限为四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龙治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