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831043-3。
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
被执行人:杨伯桃,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淑英,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伯桃、曹淑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97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伯桃、曹淑英存款19956元,期限为四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龙治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