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30行初46号
原告:盱眙县官滩镇新桥村小马庄组。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新桥村。委托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盱眙县官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春艳,该镇镇长。
原告盱眙县官滩镇新桥村小马庄组与被告盱眙县官滩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盱眙县官滩镇新桥村小马庄组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官滩镇新桥村小马庄组负担。
审 判 长 丁德平
审 判 员 樊 明
人民陪审员 黄寿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