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冶山镇张巷村。
法定代表人:丁智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夏新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金牛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夏新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开刚
代理
审判员 周家亮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开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