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被执行人薛XX,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四、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五、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六、限被执行人薛XX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