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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751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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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被执行人薛XX,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四、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五、将被执行人薛XX名下位于金水区东明路西、红专路北的房产予以查封;

六、限被执行人薛XX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