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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746号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鸡冠区百利沙发加工厂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02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冠区百利沙发加工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李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煊,男,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鸡冠区百利沙发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302执746号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钢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褚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