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李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煊,男,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鸡冠区百利沙发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302执746号非诉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钢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褚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