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234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莹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