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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234号

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234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莹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