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1424号

1424张家港市凤凰通顺建筑修缮工程队与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王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凤凰通顺建筑修缮工程队,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王忠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通顺建筑修缮工程队,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高庄村奚家社区。经营者:朱金达,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彬,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支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明。

被执行人:王忠明,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凤凰通顺建筑修缮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王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其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设备均已抵押给银行等,由本院另案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2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姜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