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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特12号

吴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民特12号

申请人:吴某。

法定代理人:吴亮云(系吴某的祖父,其监护人),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人吴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某诉称:我父亲吴群红于2011年12月因病去世,××于2004年3月外出,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郜恩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郜恩,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住河南省××××组,系申请人吴某母亲。吴某母亲郜恩于200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父亲吴群红于2011年12月因病去世,现吴某随其祖父生活。申请人吴某申请宣告郜恩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郜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郜恩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郜恩下落不明已满12年,现申请人吴某申请宣告郜恩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郜恩失踪。

二、指定吴亮云为失踪人郜恩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坤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林静 来自: